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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方出手:不得强制!|南方都市报登报|南方都市报登报声明|南方都市报登报公告
  • 所属类别:南方都市报资讯    发布日期:2023-8-14      浏览次数:999
  • 官方出手:不得强制!

    南都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23-08-13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8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划出红线,强调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能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此外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南都记者采访多位法律和业内人士获悉,《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场景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给出了不同层级的合规要求,这意味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将纳入精细化管理。若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执行,不仅技术提供方需要合规经营,大量技术使用方也将纳入合规监管范畴,如商场、办公楼宇、电影院、博物馆等线下主体将会迎来大规模整改。

    对人脸识别应用场景分层级“划红线” 

    从手机开屏解锁到智慧城市建设,人脸识别技术已侵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广泛用于金融、医疗、安检、支付、文娱等各个领域。据顶象发布的《人脸识别安全白皮书》数据显示,人脸识别应用场景最多的是安防,占比超五成,其次是金融占16%,娱乐10%、医疗7%、电商零售6%、出行3%、政务2%、其他2%。

    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便利,促进数字经济繁荣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无底线盗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盗用个人信息获取利益,譬如有些线下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公开贩卖人脸信息等。

    本征求意见稿则分别阐述了不同场景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采取不同层级的合规要求,增加了更多可对照执行的操作性措施。同时,也提出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的前置要求。”吴晴霞向南都记者表示,如规定明确了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公共浴室、卫生间、旅馆客房、更衣室等)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首次提出了涉及个人重大权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代替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例如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场景;首次提出了针对远距离、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使用规范。

    经营场所不得将“刷脸”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其次是针对经营性场所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也有了更详细的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

    “首先我们注意到的是这里所说的是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对于非经营性的场所(例如公检法机关的接待大厅等),其实不受本条款的限制”,吴晴霞表示,其次,《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情形,例如边检边控为了海关安全设立人脸认证系统、公安机关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所设立的“天眼”系统的情形,另有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为履行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必需的,但这种情形极少见;此外经营场所为了验证身份信息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也应当提供除了人脸识别之外能够另行核实身份信息的选项,供用户自愿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大量线下演唱会、体育赛事、展览会等活动现场都配置了人脸识别门禁闸机或人证核验闸机,在入场处需要粉丝们进行人脸识别,刷身份证核验入场,且仅提供这一种验证方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远距离、无感式人脸识别纳入强监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明确,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不得关联与个人请求事项无直接必然相关的个人信息。

    存储超过1万人脸信息的使用者应当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在人脸信息处理上,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情况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就未成年人脸识别方面做出指示,强调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时,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南方都市报(nd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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