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23-11-12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共30天)
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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