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公告
经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星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龙公司”)强制清算案(2020)粤01清申39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星龙公司清算组。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星龙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星龙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星龙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星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