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湛江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方于2020年8月10日向麻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我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同时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再次确认不再履行协议。湛江中院裁定撤销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811民初1345号判决后,因贵方未依法补缴诉讼费,湛江中院裁定贵方撤诉结案。鉴于贵方多次要求解除协议不再履行,我方于2022年1月4日向贵方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EMS邮件也被贵方拒收,特刊报公告:因贵方擅自要求解除协议,贵我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自贵方起诉之日起即告解除,同时贵方应按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李轩
2022年1月7日